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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相关意见 在重点园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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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下发《关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规划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改革试点区域、规划编制和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等具体工作。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意见》明确:

本意见所称的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是指优化简化现行农用地转用和规划许可制度,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占用现状用途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可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手续后,直接办理土地划拨等土地供应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改革事项。

《意见》指出:

按照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11个重点园区“五网”基础设施用地先行实施转用和规划审批改革试点。11个重点园区具体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口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

《意见》要求:

一是明确改革内涵和试点区域。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的,可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手续后,直接办理土地划拨等土地供应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试点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11个重点园区“五网”基础设施用地。二是完善规划编制和调整。明确改革试点区域所在地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和报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调整规划的依法严格履行调整审批手续。三是优化耕地占补和用地计划管控制度。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对改革试点区域涉及占用耕地的,从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核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管控,各市县每年实施改革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突破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安排的改革试点区域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意见》提出:

明确改革试点区域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除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授权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以外,由所在地市县政府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块,由改革试点区域所在地市县政府或者具有用地审批权限的园区管理机构,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手续后,直接办理土地划拨等供地手续(批复中备注转用审查内容),并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改革试点区域改革事项落实的监督考评。对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等情形,暂停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扣减。

参考资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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