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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2017-01-16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2014年11月6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FUJ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FJCIA)。

第二条  本会由本省建筑施工行业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闽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联合建筑业各方面力量,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政府和会员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以服务宗旨,竭诚为建筑行业和会员企业服务,及时反映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团结全省广大会员,为促进我省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社团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是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环南新村八村6幢。(邮编:350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注重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接受政府委托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履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实施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选定、省级工法评审具体工作;在会员企业中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和“闽江杯”优质工程评选,以及推荐评选国家级建筑业奖项活动;

(六)协助组织专家参与制定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七)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主办《福建建筑业》刊物,开展信息交流与联络;

(八)开展管理、技术方面的培训、交流,为建筑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法律咨询服务;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执行本会的决议;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省建筑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进闽单位);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本会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以及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确认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本会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届中增补理事或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秘书长应是常务理事,连选可以连任。调整和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协会的制度建设及履行情况;

(四)审查本会财务工作并向会员公布审查情况。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和副会长若干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免。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分支机构或专门委员会,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将依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6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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