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建筑节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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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17-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CONSTRUCTIO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CT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组建,为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同业企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进沪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行业和社会的联系,为促进本市建筑行业发展和加快上海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本行业参加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有关问题的听证会。
三、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开展上海市优质工程(结构工程)、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上海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的评选活动和市优秀项目经理等评比工作。
六、负责上海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
七、研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建立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八、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主办《上海建筑业信息》等刊物,开展企业文化和信息交流活动。
九、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管理、技术、质量和法律咨询服务。
十、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参与制订建筑施工行业的地方或者国家标准,制定本行业地方非强制性标准。
十二、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管理、技术、质量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
十三、参与国际、国内和建筑施工行业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本会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企业的需求,不断探索和拓展为行业、会员服务的有益工作。
第八条:本会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调研、培训、评优、考评、评价、信息、咨询、服务、编辑出版、组织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委托职能。
第十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正副会长;
四、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重大活动办法;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每届理事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理事人
选应是单位主要负责人。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一、五、六、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
权事项。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每届常务理事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增补常务理事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并制作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人员当场表决通过。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其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每届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可由会员单位推荐,实行合同聘用制,社会保障、薪酬分配分别
按会员单位和秘书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根据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聘请若干名建筑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冠有本会的规范全称。本会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根据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制定工作条例。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
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以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注销后,所属各分支机构同时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5年3月12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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