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想向国土委咨询的。
问题是,有一规划建设项目,是在2004年8月31日以前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也就是“8.31”大限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当时的规划建设条件,已经建成了了第一期。第二期,经开发商提出,在每栋低密度住宅(偷换概念吧,躲避国家不允许建设别墅的规定)加建了地下室。注意:是加建了地下室。而地下是不算容积率的,而且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在2004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出让经是如何算的????
问题来了:就是加建地下室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如果补交,而土地又是“8.31”大限之前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怎样算??值得肯定一点的是,开发商肯定地下室收钱,不白送?
问题是,有一规划建设项目,是在2004年8月31日以前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也就是“8.31”大限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当时的规划建设条件,已经建成了了第一期。第二期,经开发商提出,在每栋低密度住宅(偷换概念吧,躲避国家不允许建设别墅的规定)加建了地下室。注意:是加建了地下室。而地下是不算容积率的,而且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在2004年8月3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出让经是如何算的????
问题来了:就是加建地下室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吗??如果补交,而土地又是“8.31”大限之前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怎样算??值得肯定一点的是,开发商肯定地下室收钱,不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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